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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辅导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办法

通知通告/ 2021-06-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学院辅导员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依据教育部第43号令《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等八部门发布《关于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和教育部发布《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学院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的工作要求是: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做好顶岗实习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党团组织开展工作,发挥实习单位对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考察的作用。定期到顶岗实习单位了解学生情况,掌握实习单位对学校的教育评价。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增强学生的专业认同,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指导学生开展宿舍文化建设。督促、检查学生早操及上课情况。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院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遵守校规校纪教育。参与学院、系部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工作。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学院按师生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足额配备到位。

专职辅导员是指在系部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系部党总支副书记、团总支书记、学工办主任等专职工作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可从优秀专任教师、管理人员中选聘一定数量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工作量按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核定。

第七条 任职条件

(一)辅导员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八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生工作部门、组织部、人事处、纪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具体选拔条件,通过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相关规定进行选拔。因工作需要,需外聘辅导员的,按照学院相关人事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学院鼓励教师(包括新入职)以多种形式参与辅导员(班主任)工作。40岁以下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必须有担任1年以上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第四章 发展、培训与待遇

第十条 发展

(一)为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学院对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级晋升按“双线”要求进行。

(二)学院按专任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推荐其按照河北省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参评。

(三)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

(四)学院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我院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聘任委员会由学院党委有关负责人、学生工作部、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高职所等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学科专家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培训

(一)学院将辅导员培训纳入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学院将在每年经费预算中划拨专项经费,保证辅导员培养经费,适时安排辅导员参加社会实践、学习考察、在职培训等活动,确保每名专职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6个学时的院级培训,每5年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

(二)学院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外学习和研修深造。创造条件支持辅导员到地方党政机关、企业、基层等挂职锻炼,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

(三)学院鼓励辅导员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并承担适量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创业就业指导、军事理论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每学期应控制在50学时以内,为辅导员提升专业水平和科研能力提供条件保障。学校鼓励辅导员考取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提供相应条件。

第十二条 待遇

(一)辅导员晋升待遇按照学院《关于专职辅导员行政职级晋升的暂行办法》(院党201986)文件执行。

(二)学院要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

(三)学院要逐步改善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为辅导员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管理

辅导员实行学院和系部双重管理。学生工作部作为学院学生工作综合管理职能部门,总体负责全院辅导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负责指导系部开展辅导员工作考核。系部主要负责辅导员的具体工作安排、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

(一)考核根据辅导员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进行,围绕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主要包括职业素质、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组织建设、学生事务管理、维护校园稳定工作成效、特色和工作创新情况等内容。

(二)考核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目标考核与过程考核相结合、师生评价与组织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三)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四)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经辅导员本人确认后报学院人事处备案,并作为辅导员聘任、奖惩、晋级的重要依据。

(五)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者,可以参加院级“优秀辅导员”评选,并作为参评市级及以上荣誉的基本条件。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按照相关文件制度进行处理。  

(六)具体考核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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