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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通知通告/ 2021-06-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有效证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向学院招生就业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确因特殊原因需请假超过2周者,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部同意,报招生就业处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以及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报到时,由学生所在系、医学体检部门和招生就业处联合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学院接到新生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申请有关材料后,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在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审核加盖学院公章后,一份学校备案,另一份连同《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寄送相关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

(二)在学院指定医学体检部门体检复查中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且认为经过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部同意,报招生就业处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学院规定时间内离校回家治疗。自通知离校之日起,超过2周无故不离校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如满足以下情况之一,可申请复学:

(三)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下一级新生入学前应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其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经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所在系部同意,报招生就业处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申请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四)入伍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在退役当年或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或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入伍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录取通知书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在退役当年,如错过当年入学期间,可顺延1年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办理入学手续,应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院接到县级征兵办告知后,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享受高考加分照顾的新生、通过有关专项计划录取的农村和贫困地区新生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与身份证及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程序和办法:

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学院组成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小组,由招生就业处牵头组织,学生处、教务处、安全工作处、医学体检部门、纪检监察处和各系参与,各系部具体组织实施。对各系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过程中发现的疑似情况,由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小组进一步核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每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学校对在校生办理学年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将予暂缓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需重修或者补考。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按照《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并为学生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不能获得学术称号、荣誉。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转专业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我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我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我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我院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我院同意,我院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我院培养要求且有培养能力的,经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入我院后3个月内,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创新创业学生休学除外)以一年为期,在校期间最多可休学二次。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在规定最长修业年限的基础上再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合格后学院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材料。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向有关部门提出核查申请。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放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予以撤销。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全体师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加强校园管理,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行为和活动。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各级学生团学组织等途径和学院领导信箱、官方微博及职能部门热线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力和义务,为学生会等团体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评优、日常管理与服务等工作中发挥作用。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社团。学生成立社团,应当按《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团委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团委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校外人员在校内从事临时服务活动,需报有关部门审批,按照《校外人员进校园服务管理办法》备案后,方可从事相关活动,未经审批同意而执意举办的活动,将视为校内非法活动。学生参加勤工俭学活动按照《学院学生勤工俭学管理办法》执行。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俭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宿舍管理。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既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又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以下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学生的基本信息;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5.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位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其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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