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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 生 纪 律 处 分 规 定(试行)

通知通告/ 2021-06-19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处分委员会是学院处理学生违纪的常设机构。学生处分委员会由学院主管领导、学生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若干人组成。

第二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三条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般以一年为期,留校察看期满,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系认定,学生处审核,到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的,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系认定,报学生处审核,经院学生处分委员会批准,可提前解除;在留校察看期间又应当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利用互联网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或不良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法规,除受到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外,学院将视其情节和性质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1.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管理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侵犯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的,除追回账款赃物或按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盗窃财务价值在8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上处分;盗窃财务价值在800元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抢夺财务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上处分;抢夺财务价值在500元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勒索财务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上处分;勒索财务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经院安保部门或公安部门确认有盗窃、抢夺、敲诈勒索行为,但未窃得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5.有抢劫行为的,不论作案价值多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经教育处理后再犯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窝藏、销赃及协同作案的,比照主要责任的给予相应处分;

8.团伙作案,为首的加重处分;

第八条  凡卖淫、嫖娼、吸毒、贩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贩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凡组织带有封建迷信、帮会色彩的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的,视悔改表现,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参与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严禁赌博、酗酒,有下列行为的:

1.凡利用麻将、扑克或其它工具赌博或提供赌具、赌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酗酒滋事,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故意毁坏公共财物的,除如数赔偿损失外,还给予以下处分:

1.损坏公物价值在1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损坏公物价值在100元及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损坏公物价值数额巨大或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1.参加打架的:

1)未伤及或轻微伤及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持器械参与打架斗殴的,不论伤及他人与否,加重处分;

3)三个人以上(包括3个人)打架的为群架,打群架的,加重处理。

2.组织策划的:

策划或纠集他人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起哄偏袒的:

参与起哄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打架事态扩大,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产生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提供伪证的:

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因伪证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打架并提供伪证的,加重处理。

5.提供凶器的:

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6.双方纠纷已平息,一方再次挑起事端,加重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对纠集校外人员打架斗殴的,加重处理。

8.凡因打架斗殴致人受伤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要依法支付被伤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必要费用。

第十三条  学生交往行为不文明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男女学生在教室、宿舍以及其它公共场所不顾影响,行为不得体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调戏、侮辱异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或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行为及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违反社会公德,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在学习、生活及其它公共场所、设施乱涂乱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未经学院有关部门同意随意张贴、悬挂各类宣传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擅自翻越学院围墙、门窗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在餐厅、宿舍、教室或其它公共场所哄闹、摔酒瓶、燃烧物品等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伪造、故意损坏、转借、私自涂改证件,伪造证明、有价证券等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隐匿、私拆、故意毁坏他人信件、冒领他人汇款、包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诽谤、造谣、故意中伤他人声誉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因考试成绩、毕业就业等原因对学院各级领导、教师或有关工作人员寻衅滋事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9.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0.未经批准在非指定场所居住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1.在教室、餐厅、阅览室或校园内其他公共场所抽烟不听从制止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2.传播、复制、贩卖黄色书刊或音像制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3.从事或参与其它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的:

1.在考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考试违纪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学院考试期间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的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在考试中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8)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9)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10)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11)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的;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卷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未离校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离校一天按5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达到19学时及以上的,按以下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累计旷课达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旷课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旷课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旷课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累计旷课达50学时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制度,违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1.无正当理由晚归或未经允许留宿外来人员的,给予警告处分;夜不归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次不改或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在住宿场所大喊大叫,扰乱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经劝说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不按规定住宿,未经允许擅自调换宿舍房间、床位,随意搬动床架、书架等宿舍内其它设备,或强占宿舍、床位,影响宿舍统一管理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在宿舍内随手向窗外倒水、倒饭、乱丢垃圾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高空抛物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存放、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制刀具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6.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大功率电器、私接电源线、网线的,除没收电热器具外,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违规行为而引发火灾等事故的除赔偿全部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的,除没收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1.违纪后故意隐瞒事实,无理狡辩,拒不承认错误的;

2.在校内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3.对检举揭发人或对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恐吓或报复的;

4.受处分后,一年内再次违纪已构成处分的;

5.在校期间,屡次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分:

1.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确有悔改表现的;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认错态度较好的;

3.其它可以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第二十条  毕业班学生的处分,附加以下处理规定:

1.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若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允许该生在毕业离校前提出申请,所在系认定,报学生处审核,经院学生处分委员会批准,可提前解除其留校察看;

2.在办理离校手续期间,若出现破坏公物、酗酒滋事、打架斗殴、偷盗等违纪事件的,学院将根据本规定把相关处分文件,寄发到学生报到单位的人事部门,协同处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处分的审批和报批程序

1.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不因学生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

2.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所在系提出书面建议处理意见,报学生处,经学生处审核后,由学生处分委员会作出处分决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报主管院领导批准执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报院长办公会批准执行。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3.对考试违纪学生可先行公布作弊通告,再按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告知其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学生本人应当在通知书回执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应当由辅导员、班主任或两名同学签字证明,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难于联系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并在校内或在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上公告,公告之日起7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位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通过处分达到教育本人和大多数学生的目的。

第二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学生的基本信息;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5.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一般处分解除期限,警告处分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8个月;记过处分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12个月.受处分的学生,自处分之日起每一个月向辅导员交一份思想汇报,直至处分解除,处分到期,要求解除处分的学生,经本人申请,辅导员同意,所在系认定,申请书连同思想汇报一起报学生处审核,经院学生处分委员会批准,可解除其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学生在接到被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应当离校,凡无理取闹,拒不离校的,由学院安保部门采取强制措施限期离校。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籍全日制学生,未在籍而在校实际就读的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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